宠物狗未拴绳被撞死,主人索赔万元精神损害被法院驳回_长三角政商_澎湃新闻-the Paper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姚某作为主人,在犬只出户时未束犬链,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案涉道路属农村路段,路旁村居聚集,被告李某行驶在该路段时也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结合犬只品种、饲养年限及市价,法院判定由保险公司赔偿1500元。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螺丝钉之所以暴露地面,是因为雷先生的宠物狗将防撞杆撞倒。 雷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自己的狗撞倒防撞杆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但其没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或排除危险,应承担部分责任。 同时,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管理方,对该区域负有管理、维护和消除危险的防免义务,但未能及时发现防撞杆被撞倒的情况,存在管理疏忽,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此外,陈女士在行走时因未充分观察周围环境而不慎摔倒,其对自身安全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近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判决养狗人雷先生和物业公司均对受伤者陈女士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及保险公司均认为,比熊犬在户外没有拴绳,主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东莞中院二审维持三方承担责任比例,并对部分赔偿金额予以纠正,最终判决雷先生向陈女士赔偿4.9万元,物业公司赔偿6.6万元。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雷先生承担30%的责任,被告物业公司承担40%的责任,原告陈女士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泰州市靖江法院近日审理一起机动车撞死未拴绳宠物狗的案件,判决肇事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500元,驳回狗主人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
该案原告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法院不予支持。 克莱尔的研究重点是如何改善痴呆症患者的体验和支持,重点是发展正规的痴呆症服务以及为卫生和社会护理工作人员开展痴呆症教育和培训。 我们的网站是建立在无障碍的思想,我们寻求坚持WACG AA水平的数字无障碍。 我们提供具有挑战性和令人兴奋的课程,帮助您发展重要的可转移和专业技能。
东莞中院法官邹越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宠物饲养人应当根据依法、文明、友善饲养原则,坚决做到宠物不伤人、不扰民、不破坏环境。 而作为小区管理者,物业公司应当协助管理宠物,积极履行职责,如果宠物造成小区设施损坏,应及时有效干预。 7月9日,李某驾车经过季市镇某村时撞上姚某饲养的白色比熊犬,宠物狗死亡。 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姚某将李某集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比熊犬死亡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